吃瓜简评:
《香水有毒》原唱胡杨琳与老东家太格印象传媒公司的纠纷近日一审审理结果揭晓,胡杨琳方以不正当竞争诉讼,成功维护自身权益,令人唏嘘又感慨万千。,事情缘起于2004年胡杨琳加入太格印象公司,随后以艺名“胡杨林”出道并以《香水有毒》成名,2013年,原公司辍用胡杨琳后,急急忙忙推出新人桂莹莹,借用艺名“胡扬琳”,试图在市场上抛出类似的网络歌曲,打着“胡杨琳”的旗号,以此来抢占市场份额,可惜的是,原唱者一眼就看出这明显的抄袭行为,遂以不正当竞争为名,捉刀子。,法庭审理中,法院认真分析了“胡杨林”与“胡扬琳”二者的异同,认为二者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了原唱者的声誉,更关键的是,原公司明知胡杨琳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仍然冷静地让新人冒着被起诉的风险,使用相似的艺名进行市场推广,这无疑是故意为之,既违背了商业道德,也违背了法律精神。,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名,判令被告方一查零,要求桂莹莹删除所有与艺名相关的宣传内容,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唱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整个文化产业树立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公平的良好风气。,从吃瓜的角度来看,这事儿真是跌宕起伏,堪比一部大制作的电视剧,原唱者在经历了多年的磨难后终于翻身得偿,公司方则被判付了重金,这是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体现,对于普通吃瓜群众来说,这不仅是一场艺名纷争,更是一次重拳敲击于不正当竞争的警示。,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也为艺人和经纪公司在未来合作中敲响了警钟,凡事不可草率,艺名的选择尤其重要,既要有独特性,又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也提醒经纪公司要对艺名的使用负责任,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损害艺人和其他合作伙伴的权益,希望未来更多的类似事件都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市场才会更加公平、更加健康。《香水有毒》原唱胡杨琳这几年一直是网络音乐界的“大名鼎鼎”人物,没想到这次上了一个大一课,直接把老东家太格印象给告了个措手不及,说到底,这事儿还是挺有意思的,咱们来一起来扒一扒这个吃瓜新闻吧!,这位原唱姐姐胡杨琳可是咱们熟悉的面孔,她那年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简直就是网络音乐的经典之作,刷屏了好几年,谁有谁没有模仿过呢?没想到后来她和老东家太格印象公司解了约,没想到对方又来了一位新人,名字叫桂莹莹,倒是也挺有眼光,直接起名叫“胡扬琳”,这艺名听着也挺耳熟,跟原唱的名字胡杨琳简直让人觉得是亲戚三代。,这位原唱姐姐不服气,直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上法庭,索赔了213万余元,昨天下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了,果然是原唱胜诉!法院认为,桂莹莹的艺名“胡扬琳”和原唱的真名、艺名“胡杨林”存在可疑的相似性,让人感觉就像买百货,随便一看就觉得是同一家货,更重要的是,原唱胡杨琳自2005年开始使用“胡杨林”这个艺名,到现在已经积累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完全没有问题。,而桂莹莹这位新人的行为,咱们觉得有点不太对劲,直接抄袭原唱的艺名,简直是重复使用一层套一层的,完全不尊重知识产权,更要命的是,太格印象公司明明知道情况,却还要支持她,这种行为简直是打了个转向,直接让人觉得他们公司是不是也该“收起文书,好好退休”了。,说实话,咱们对不正当竞争这块法条还是挺熟悉的,尤其是在文化市场里,艺术名实是个人的一部分,尤其是像“胡杨林”这样已经有市场认知度的艺名,完全不能随便随便让别人用,更何况,这种行为还会让消费者觉得像买了假货,完全不符合社会的诚信原则。,对了,法院判决的结果也很给力,除了让桂莹莹删除所有相关宣传,还让她公开道歉,还要赔偿原唱不少钱,咱们觉得,这算是对不对?毕竟,损害一个人的名声,赔偿的钱也得够实的。,咱们看到胡杨琳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上诉,这也是给了对方不少面子,但咱们觉得,老东家太格印象这次可真是栽了个大雷,真不知道他们还能不能从这场失意中吸取教训,好好反省一下。,这场官司不仅是原唱胡杨琳维护自身权益的胜利,更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漂亮清理,咱们觉得,吃瓜的同时,也要提醒自己,尊重他人的权益,诚信经营才是真正的成功!

《香水有毒》原唱胡杨琳


《香水有毒》原唱胡杨琳
太格印象新签约歌手桂莹莹
因与老东家解约后,对方另谋新人桂莹莹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取艺名“胡扬琳”,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并索赔213万余元。昨天下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和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其个人主页、太格印象官网、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浪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内容及“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胡杨琳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3570元。
解约后用原艺名活动
胡杨琳与太格印象自2004年合作。2005年起,胡杨琳即以“胡杨林”为艺名推出网络歌曲《香水有毒》,被公众所熟知。次年,她签约太格印象,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了多种演艺、宣传活动,多家媒体均有相关报道。2009年11月,胡杨琳以太格印象违约为由与公司解约,双方还曾对簿公堂,最终经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作。解约后,胡杨琳继续使用艺名“胡杨林”从事演艺活动。
老东家发声明成被告
2013年7月,太格印象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个人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桂莹莹(艺名“胡扬琳”)是该公司新签约歌手,桂莹莹作为唯一合法的表演者取得了《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的演唱权。为此,胡杨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太格印象及桂莹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原唱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杨琳、桂莹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姓名既包括自然人的真名,也包括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
胡杨琳自2005年使用艺名“胡杨林”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之后,通过对其艺名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并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桂莹莹使用与胡杨琳艺名相近似的艺名,导致消费者混淆,造成演艺市场混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太格印象明知且认可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为艺名,并进行各种宣传推广,主观上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桂莹莹就是胡杨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的事实。且该公司经济利益与桂莹莹从事的演艺活动直接相关,故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宣判后,胡杨琳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上诉,被告方表示还需考虑。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