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情令》作为一部备受关注的偶像剧,王一博的出色表演无疑是这一系列的灵魂人物,而近日,关于制作方是否超期使用其肖像的风波引发热议,堪称一场“吃瓜大战”,作为吃瓜爱好者,我来为大家解析这场法律战的来龙去脉,看看这群“授权小明”是否真的“翻车”了。,### 一、授权小明的“画蛇添足”之举,制作方在合作期间确实获得了王一博肖像的使用权,但这绝非“天降馈赠”,根据合...
《陈情令》作为一部备受关注的偶像剧,王一博的出色表演无疑是这一系列的灵魂人物,而近日,关于制作方是否超期使用其肖像的风波引发热议,堪称一场“吃瓜大战”,作为吃瓜爱好者,我来为大家解析这场法律战的来龙去脉,看看这群“授权小明”是否真的“翻车”了。,### 一、授权小明的“画蛇添足”之举,制作方在合作期间确实获得了王一博肖像的使用权,但这绝非“天降馈赠”,根据合同,授权范围仅限于剧集正片播出与项目周期内的官方宣传,也就是说,这些权利就像一块有边界的领地,不能随意乱用。,制作方在剧集完结、合作关系终止后,竟然像一只“画蛇添足”一样,继续在周边小卡、实体唱片、衍生游戏等商业场景中使用王一博的肖像,这种行为就像在人家家门口种下了自己的“眼泪草”,等到对方不意之间,就收获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更令人咋舌的是,制作方还将片场花絮进行了恶意剪辑,制作成高价周边,并公开出售,这种行为就像是在别人家的花园里偷采野果,反而大肆卖给路人,简直是“窃取别人之财,贩卖于市场”。,### 二、五家“吃瓜粉”如何“吃闭门羹”,制作方并不是唯一的“吃瓜主犯”,五家被告企业也被卷入了这场“吃瓜大战”。,- **新湃传媒**作为核心出品方,居然在项目结束后还敢制作周边、捆绑营销,这简直是对合同条款的“大打折扣”。,-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更是直接在唱片中使用肖像,这就像是在别人家的客厅里举办派对,邀请自己当DJ,明明知道不该这样,但还是硬是在唱片里放入了自己的作品。,- **科洛舍(北京)文化**负责制作周边小卡、胶片卡等实物,涉嫌实体周边侵权,真是让人看了忍不住想笑,仿佛在说:“这也太明显了吧?”,至于**电商商行与唱片经销**,他们在终端销售中涉及侵权商品,这就像是在商场上看到某个明星的周边,却发现是别人家的产品,这简直是“吃闭门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难以接受的,毕竟每个明星的形象都有其独特的价值。,### 三、法律界的“吃瓜”观点也不虚此行,法律界也在这场战火中发出声音,娱乐法专家指出,演员许可剧中形象的使用,并不等于允许制作方在剧外随意商用,这种权利区分就像是区分公寓住客和商家租客,前者只能在楼道里吃喝玩乐,后者则可以开店经营。,更重要的是,合作期限一旦届满,任何继续使用都会构成超期侵权,就像租客在搬出公寓后,仍然使用电梯或者停车位,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侵权的表现,制作方的行为就像是在别人家自习的学生,毕业后还坚持用学校的资源,这种“居恶不悔”是无法接受的。,### 四、吃瓜的反思与可能的“和解大戏”,面对这场风波,制作方的态度值得玩弄一下,他们或许会采取“认罪避罚”的策略,主动和解,承认部分错误,同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毕竟,吃瓜虽然好玩,但最后还是要交个朋友。,而王一博方也可能不会一味强求,毕竟明星也不是全然无辜,他们可能在商业授权上也有自己的考虑,这场风波或许会以一笔和解费度过,或者以一场有趣的官司落幕。,### 五、吃瓜的思考:谁才是真正的“授权大师”?,从这场风波中,我们看到了娱乐圈中授权使用的复杂性,明星的形象权就像是一块宝石,制作方和经纪团队是它的“保管者”,而商业授权则是赋予它价值的过程,但一旦授权范围被“超纲”,这块宝石可能会变成一座“碎石”,对双方都不好。,正如一位吃瓜专家所言:“娱乐圈的权益保护,就像是一个永远不会结束的‘吃瓜比赛’,每个人都在玩,但没有人能真正赢得所有。”制作方的行为虽然让人哭笑不得,但这也是娱乐圈的“必修课”: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要准备好面对可能的“吃闭门羹”。,这场风波的吃瓜意义或许在于提醒我们:在商业授权的世界里,既不能太过小心翼翼,也不能随心所欲,做人还是得做个“吃瓜大师”,在享受他人权益的同时,也得尊重对方的边界,毕竟,真正的“吃瓜”是无硝烟的,但如果你捡到的“瓜”不属于你,那就得想想该交还一部分了。最近,《陈情令》这档剧的后续事件引发了热议,不少网友都在讨论“吃瓜”的时候也偷偷关注这个法律纠纷,作为一部备受关注的网络剧,《陈情令》不仅剧情精彩,还凭借独特的IP设定和精湛的制作,成功掀起一股怀旧风潮,这起官司却让人从正面看到了IP保护的重要性,也让人不禁怀疑,真的有那么多人能在不踩雷的情况下玩转IP保护吗?,### 一、剧名片背后的权利纠纷,这起官司的核心是围绕王一博的肖像使用权展开的,根据诉讼材料显示,当年拍摄《陈情令》时,王一博的肖像仅获准用于剧集正片的播出以及项目周期内的官方宣传,这些授权范围明确而有限,完全不涵盖后续的周边衍生、唱片发行等商业行为。,剧集完结、合作关系终止后,新湃传媒等相关方却没有停止对王一博肖像的商用,他们不仅制作并售卖周边小卡、实体唱片,还将片场花絮恶意剪辑后用于商业传播,并赚取高额利润,这些行为显然超出了原有的授权范围,构成了明显的肖像权侵权。,### 二、五家被告构成了一条完整的侵权链条,这起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五家主体被告全覆盖了IP侵权的全链条,新湃传媒作为《陈情令》的核心出品方,作为IP开发的全权方,竟然在合作期满后仍然坚持将肖像用于周边制作和捆绑营销,这实在是过分了。,中国数字文化集团作为《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的实体CD出版发行方,竟在唱片中使用王一博的肖像,这简直是对演员肖像权的彻底漠视,科洛舍(北京)文化作为授权的周边制作方,却也没能严格遵守授权边界,他们制作的周边小卡、胶片卡等实物,明显超出了合作期间的授权范围。,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随州欣存词电商商行涉及侵权商品终端销售,而北京子沐有声负责实体唱片的经销,这些中间环节的参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侵权商业链条,每个环节都涉及到对演员肖像权的侵害,每个主体都在不同的环节里“贡献”了侵权行为。,### 三、法律边界:戏剧形象与商业授权的区别,法律界已经有明确的权利区分:演员的戏剧形象使用权并不能随意扩展为商业授权,戏剧角色形象不等于永久性的商业使用许可,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合作期限到期后,继续将演员肖像用于周边售卖、唱片发行等盈利行为,已经超过了授权范围,构成侵权,这种超期使用不仅侵害了演员的肖像权益,也对整个IP生态造成了坏影响。,### 四、维权策略:打破侵权链条的常见手法,将五家主体列为共同被告,实际上是对侵权链条进行“打击”,每个主体在不同的环节里参与了侵权行为,单独起诉每个主体成本较高,共同被告可以让每个主体意识到自己的责任,进而达成和解或停止侵权。,这种诉讼策略不仅追究每个主体的连带责任,还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从法律实践来看,这种策略在IP纠纷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涉及多个主体的侵权链条时。,### 五、吃瓜也要遵纪守法,这起官司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整个社会对IP保护意识的薄弱,很多人对IP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一次性授权就是一辈子赚”,这种思维方式严重损害了创作者和IP所有者的权益。,对于普通网友来说,追剧和收藏周边是一种享受,但这种享受必须建立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基础上,未经授权使用演员肖像、购买侵权周边,这不仅是对创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良性IP市场发展的破坏。,希望通过这起官司,更多人能意识到IP保护的重要性,吃瓜也要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毕竟,IP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文明问题。
一、起诉核心:合作结束后仍持续商用肖像
授权边界:当年拍摄期间,王一博的肖像仅授权用于剧集正片播出与项目周期内的官方宣传,授权范围有明确边界。
超期行为:剧集完结、合作关系终止后,新湃传媒仍持续将王一博肖像用于周边小卡、实体唱片、衍生游戏等商业牟利。
花絮滥用:被指将片场偷拍的未公开花絮恶意剪辑后用于商业传播,并制作成高价周边对外售卖。

二、五家被告覆盖衍生侵权全链条
新湃传媒:作为《陈情令》核心出品方,掌握IP开发全套权限,被指超期使用肖像制作周边、捆绑营销。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系《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实体CD出版发行单位,涉嫌未经授权在唱片中使用肖像。
科洛舍(北京)文化:曾获授权制作周边小卡、胶片卡等收藏衍生实物,涉嫌实体周边侵权。
电商商行与唱片经销:随州欣存词电商商行涉及侵权商品终端销售,北京子沐有声负责实体唱片经销。
三、法律边界:戏剧形象不等于商业授权
权利区分:娱乐法专家指出,演员许可剧中形象使用并不等于授权出品方在剧外任意商用牟利,戏剧角色形象不构成永久商用许可。
超期即侵权:合作期限届满后,将演员肖像用于周边售卖、唱片发行等盈利行为,均属超范围使用,构成肖像权侵权。
维权策略:将五家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是要求侵权行为链条上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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