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情令”周边产品风波:王一博大佬起诉五家公司,吃瓜可不可?**,娱乐圈又一波大事儿上演,王一博这回不服气了!他因为肖像权纠纷正式起诉了《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案件即将在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王一博的铁粉,看到这种事情,真是忍不住想一杯奶茶,去吃吃瓜。,这事儿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咱们先来看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王一博与五家被告的肖像权纠纷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案号为(2026)鄂1303民初4951号,定于2026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五家被告包括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这五家公司分别承担了《陈情令》IP衍生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包括新湃传媒、中国数字文化集团、科洛舍文化、随州电商商行等。,咱们要搞清楚这事儿的核心争议点是什么,王一博起诉的核心问题是:合作结束后,对方是否超期、超范围使用其肖像制作周边产品牟利,根据多方信息,王一博在拍摄《陈情令》期间对肖像权的授权仅限于剧集正片播出和官方宣传使用,而合作结束后,五家被告公司继续将其肖像用于周边售卖、唱片发行等商业盈利行为,这显然超出了合法授权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新湃传媒是否真的是用王一博的肖像制作过周边产品呢?据悉,新湃传媒是《陈情令》的核心出品方和制片方,掌握IP开发权,负责剧集、演唱会、OST及衍生品全套开发,该剧于2019年6月27日在腾讯视频播出,是王一博演艺生涯中的首部爆款剧,新湃传媒被指在合作结束后,超期使用王一博的肖像制作周边产品,并进行恶意剪辑花絮捆绑营销,这些行为显然超出了合法授权的范围,严重侵犯了王一博的肖像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王一博的肖像权人地位显然未被五家公司所承认,他们通过制作周边产品、唱片发行等行为,直接进行了商业利用,严重损害了王一博的肖像权益。,在维权意义方面,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一个明星维权事件,更是对整个产业链的警示,作为核心出品方和IP开发方,新湃传媒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多次被限制高消费,累计被执行金额超千万元,正处于经营危机之中,这不禁让人思考:在IP开发中,真的是“随便开发、随便赚”吗?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明星的个人权益,也可能对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这个案件还为行业厘清了“剧集版权”与“演员肖像权”的边界,合作有期限、授权有范围,越界必担责,这是法律给予明星和制作方的明确提示,从此以后,制作方和相关方要格外谨慎,不能随意滥用明星的肖像权,否则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说一句,吃瓜虽好,但别忘了维权的重要性,王一博这次站出来维权,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整个行业的警示,希望通过这件事,相关方能够正视法律,遵守合同,尊重明星的权益,让版权保护在娱乐圈真正生根发芽,毕竟,明星的肖像权就是他们的个人权益,不应该被随意侵占和滥用。,(本文为吃瓜简评,仅供娱乐,切勿当真。)
王一博因肖像权纠纷正式起诉《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案件将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核心争议点在于合作结束后对方是否超期、超范围使用其肖像制作周边产品牟利。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开庭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王一博与五家被告的肖像权纠纷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案号为(2026)鄂1303民初4951号,定于2026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五家被告构成:包括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
案件性质定性:娱乐法专家指出戏剧形象不等于商业肖像授权,演员许可影视画面中自身形象的使用,不等于授权出品方在剧外任意商用牟利。

二、新湃传媒与周边产品的关联
新湃传媒身份:新湃传媒是《陈情令》的核心出品方和制片方,掌握IP开发权,负责剧集、演唱会、OST及衍生品全套开发。该剧于2019年6月27日在腾讯视频播出,是王一博演艺生涯中的首部爆款剧。
周边产品制作情况:五家被告分别对应《陈情令》IP衍生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新湃传媒被指超期使用肖像制作周边、恶意剪辑花絮捆绑营销;中国数字文化集团为剧集国风音乐专辑出版发行方;科洛舍文化专门制作周边小卡、胶片卡、收藏类衍生实物;随州电商商行涉及侵权商品终端销售。
授权边界问题:多方信息表明,王一博拍摄《陈情令》期间的肖像授权仅限于剧集正片播出和官方宣传使用,合作结束后继续将肖像用于周边售卖、唱片发行等商业盈利行为,即构成超期、超范围使用。
三、法律依据与维权意义
法律依据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将五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因为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方经营现状:新湃传媒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多次被限制高消费,累计被执行金额超千万元,正处于经营危机之中。
行业规范信号:此案超越了单纯的明星维权,为行业厘清了"剧集版权"与"演员肖像权"的边界——合作有期限、授权有范围,越界必担责。

